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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浴室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服务总台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空调场所必须有布局合理的通风,排风设施,新风供给应达到卫生要求30m3/人,h.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必须设有专用拖鞋洗消间和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设施应有明显标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应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如需使用毛巾,需设带门布草柜,布草类不得露空存放.
10,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脏布草应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与干净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11,浴池水水质应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2,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3,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 、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 、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 、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 、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公正 、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预防 、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 ,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不得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的活动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 ,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 、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六)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 、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娱乐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法律 、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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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唯心号的签约作者“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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