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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曾经回答过:
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3项(12+1):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劳动防护费用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这个不是制定而是收集 ,就是收集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具体名称可以不完全按照以上,但基本内容要包含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建立哪几项规章制度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 ,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 、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
关键词: 机构与人员设置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
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 ,10万元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 ,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
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 ,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 ,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 、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 ,及其配备使用、维护 、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 、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关键词:工作场所 ,检测,评价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的规定 ,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 ,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 、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档案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
关键词:警示告知 公告栏 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 。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 、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 、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关键词: 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 、设备或材料 ,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
关键词:监督检查 ,内容
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
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
关键词:监督检查职责 措施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关键词:协助配合 ,诊断鉴定
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 、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 ,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关键词:煤矿职业卫生,依照本规定执行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 ”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 ,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
一 、建立职业病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 ,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
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
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 ,
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 、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 、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 、工程技术、职业
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
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
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
(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 、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 、目标、措施、考核指标 、保障条件等
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 、技术要求 ,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
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 、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
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 、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 ,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 、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
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
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
则 ,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
检查结果 。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
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 ,
正确使用 、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
的项目 ,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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